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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各地区高企奖励政策汇总(不定期更新)

2024-04-18

各位朋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未来企业发展必要的核心荣誉,也是享有各项优惠政策的优先保障,更是证明企业核心科技的重要资质。


海南省政策:

《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琼府〔2020〕50号奖励:

二、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给予奖励,每年额度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30%,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省统计局一套表网报平台企业)不高于200万元人民币,其他企业不高于100万元人民币;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

四、奖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等给予奖励,额度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或研发投入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海口市政策:

《海口市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海府规〔2023〕2号奖励:

第四条   加强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对纳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后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未被纳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但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已纳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追加10万元奖励。

对在我市再次(非连续)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在我市连续两次通过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在我市连续三次及以上通过认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对获得省级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已纳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四上”企业不高于100万元,其他企业不高于50万元。

对获得省级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五条   鼓励省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省外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完成迁入注册手续之日起12个月,营业收入达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此项奖励应在企业完成迁入后3年内申报,只可申报一次。企业申报时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

八条   在海口市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含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市级财政给予1500万元奖励,具体按海口市政府印发的《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海府规〔2019〕3号)规定执行。在海口市辖区以外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海口市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本条与第七条不重复执行。

海口综合保税区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规定 (2022年修订)奖励:

第七条 推进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一)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首次通过认定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海口综保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再次通过认定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海口综保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二)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省外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科技厅确认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海口综保区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三亚市政策:

《三亚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三府规〔2023〕16号奖励:

第五条 首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重新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引进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完成迁入并实质性运营的,根据以下规则进行奖励: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在完成迁入年度当年到期的,暂不给予奖励;重新被认定通过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未能重新被认定通过的,不给予奖励。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在完成迁入年度后第二年到期的,先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重新被认定通过后,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在完成迁入年度后第三年到期的,先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重新被认定通过后,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四)引进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通过认定的,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五)引进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迁入注册后2年内申请首次奖励,逾期不再受理。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措施》奖励:

(一)入库培育奖励

纳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自动纳入科技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局对纳入科技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入库奖励。

纳入科技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内的企业培育期不超过本措施有效期。在培育期内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未在培育期内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和政策兑现。

(二)重新认定奖励

对已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在科技城重新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发放方式为企业取得证书后一次性发放。

(三)研发投入奖励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的研发费用支出,对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奖励额度为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本款规定的研发投入奖励与三亚市、科技城出台政策中“研发投入类型”优惠扶持政策,企业可自行选择申请,但不得重复申请。


文昌市政策:

《文昌市支持科技创新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奖励:

一、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一般企业,按照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 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对设立企业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年度内部研发经费增量分档给予 3 万元至 30 万元奖励。对设立省级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省、市财政按照 5:5 比例给予实际投入的 20%的补助,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基础上,文昌市再按原比例的 10%追加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按照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 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非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 10%给予补助,最高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 10%给予补助,最高奖励不超过 50万元人民币。扩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支持覆盖面,分别按上年度研发实际投入超过销售收入 3%部分的 10%给予研发补助资助,最高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市统计局)2.加大企业引进支持力度。对整体迁入我市并被认定当年继续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或按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不超过 12 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等给予奖励,额度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 5%或研发投入 10%,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

二、支持科技创新企业集群发展。8.支持企业“小升规”“规升强”。对首次升规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 10 万元奖励,三年内不降规,再给予企业 8 万元奖励。对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 20 万元奖励,三年内不降规,再给予企业 8 万元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实质性运营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

《文昌国际航天城吸引多家企业落地支持科技创新的11条政策》奖励:

鼓励入园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总计5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对省外迁入航天城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海南自贸港产业发展方向、航天城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且高企资格在有效期内并承诺5年不迁出的,经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确认公布,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对于进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年给予研发费用补贴,按上年度研发费用增量的30%进行奖励,最高为10万元,培育期为3年。


琼海市政策:

《琼海市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二十条优惠措施(试行)》琼海党办〔2020〕13号奖励:

一、落户政策

(一)引进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将注册地迁入本市且迁入后年产值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整体迁入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且投产后3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部分迁入或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且年产值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二)培育扶持。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培育期3年。进入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培育扶持资金。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直接入库扶持。

(三)认定支持。对于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1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在获得省级补(20万元)的基础 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同一企业市级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用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和标准研制,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财税政策

(六)研发经费支持。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用于自主研发的R&D经费(研究和试验发展)按国家统计口径,年度投入超过100万元的,经核定后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研发资金支持,每一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期限3年。进入培育库企业三年培育期内按国家统计口径用于R&D的经费,采用事后奖补方式,经核定后,每年按实际投入额度的20%给予支持,每一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企业增值税财政奖励。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自纳税年度起,企业纳税后,比照其增值税的市级财政贡献额,按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比例给予财政奖励。

(八)企业所得税财政奖励。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自纳税年度起,企业纳税后,比照其企业所得税的市级财政贡献额,按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比例给予财政奖励。

(九)固定资产投资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一次性给予扶持,同一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金融政策

(十一)股权融资扶持。市政府单独发起或联合设立政府性引导基金,其基金优先对引进和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股权投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博鳌基金开放创新基地注册的基金或其他金融机构,按基金实际投资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或入库培育企业总投资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期不低于1年,奖励金额最高600万元。

(十二)债务融资支持。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向银行取得流动资金贷款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发生利息额的50%比例补助,单个企业年贴息额不超过30万元,贴息期限三年;全市年贴息总额最高500万元,补完为止。

(十三)上市或挂牌扶持。经认定的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完成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市场完成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四、土地和用房政策

(十五)用地奖励。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带动性、技术国际领先或国内首创的项目,项目竣工正式投产后,可享受“一事一议”的重点项目开工节点奖励政策,按土地购置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十六)厂房和办公用房租金扶持。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租赁厂房或办公场所的,按我市实际市场房屋租赁每平米价格50%,补贴期限为3年,每个企业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万宁市政策:

《万宁市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五)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结合《万宁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市财政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部分的10%给予补助,首次申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再次申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


澄迈县政策:

《澄迈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八条政策措施(2021年修订)》奖励:

第一条 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我县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增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省级政策扶持资金外,县级财政再给予30万元一次性研发资金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期满后再次申请通过的,给予10万元的研发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县工信科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二条 大力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将注册地从省外迁入澄迈,且签署三年内不迁出我县承诺书的,给予3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招商局、海南生态软件园管理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园区)

第三条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由县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筛选建立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对进入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培育扶持资金,培育期为三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牵头单位:县工信科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五指山市政策:

《五指山市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奖励办法(试行)》奖励:

第五条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奖励制度。对列入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范围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未列入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范围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每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策: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保府办规〔2020〕3号奖励:

第六条   认定支持。对于首次和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次(含2次)。

第七条   入库培育扶持。对于当年申报进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于当年首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第八条   引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将注册地迁入本县且迁入后年产值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部分迁入或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且年产值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第九条   研发经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用于自主研发的R&D经费(研究和试验发展),按国家统计口径年度投入超过100万元的,经核定后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研发资金支持,每一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3年。进入培育库企业三年培育期内用于R&D的经费(按国家统计口径),采用事后奖补方式,经核定后,每年按年度实际投入额的20%给予支持,每一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企业增值税财政奖励。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自纳税年度起,企业纳税后,比照其增值税的县级财政贡献额,按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比例给予财政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财政奖励。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自纳税年度起,企业纳税后,比照其企业所得税的县级财政贡献额,按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比例给予财政奖励。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扶持,对同一家企业的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儋州市政策

《儋州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办法(试行)》儋府规〔2023〕6号奖励:

第五条 当年首次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既是高新技术企业、也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不重复享受以上奖励。

第六条 从省外整体迁入儋州市且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不少于12个月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确认迁移完成并持续经营的,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连续2年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儋州市相关房租补贴政策。从省内其他市县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不享受此项奖励。

第七条 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每年奖励额度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30%,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省统计局一套表网报平台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他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


临高县政策

《临高县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措施(试行)》奖励:

第三条   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省外已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在其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县(包括注册地),且迁入后年产值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省外整体迁入我县(包括注册地)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投产后3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省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县设立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注册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年产值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整体迁入及注册成为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我县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时,须与县政府签订3年内不迁出我县的承诺书。

第四条   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建立临高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经过考察评估,进入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贴。省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县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能正常经营生产,经申报进入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贴。培育期为三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支持。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今后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贴。


东方市政策:

《东方市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奖励:

一、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扶持

省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将注册地迁入本市且迁入后年产值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整体迁入我市的省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且投产后3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

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一)对我市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1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

(二)首次组织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总体评分达到50分--70分的,纳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纳入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按纳入当年研发投入增量的2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三)对纳入省级科技中小型企业培育库的,按照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第11条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策: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奖励:

(一)加快培育壮大一批高新技术企业。

完善高新技术企业梯度培育和奖励机制,每年择优遴选3~5家科技型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分类培养、精准支持。对我县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自2021年5月1日起新增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县级财政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研发资金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期满后再次申请通过的,给予20万元的研发资金奖励。支持中介机构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引进服务前将相关委托协议向县科工信服务中心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落户琼中县后,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落地证明及我省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文件等资料,向县科工信服务中心申请确认的,每确认成功申报、引进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奖励10万元。

(二)加快孵化生成一批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建设,积极推动“孵化+创投”“创业导师+持股孵化”“创业培训+天使投资”“互联网+”等孵化服务模式创新,吸引更多新兴产业项目到琼中孵化,培育生成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期内每培育1家,按照每家10万元的标准给予所在孵化器一次性奖励。

(三)加快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一批传统优势企业。

用科技赋能改进提升传统优势企业,通过加快创新转型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推动一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加强研发投入和技术改造,升级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推动一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壮大成为规模以上企业。对研发费用投入占比符合高企占比要求的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5000万元之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5%以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2亿元之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4%以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3%以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的10%计算奖补,年度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所需经费按原有政策比例分担。

(四)加快对接转化促成一批高新技术企业。

落实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改革政策,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或以转让的方式支持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支持企业主动承接和转化科研机构、高校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重视原创技术或前沿性技术的储备,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开放创新网络。我县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含港、澳、台地区)一类知识产权和国外发明专利技术在我县实施转化,实际交易额50万元以上,且专利一年内转化产值额度在20万元上,按照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加快引进落地一批高新技术企业。

瞄准科研院所、新型陶瓷、互联网、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引进项目龙头高科技企业。鼓励琼商回归创新创业,支持琼商利用并引进海内外优质科技资源和人才,创办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对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县,在有效期内完成落户并在我县完成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引进整体搬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扶持,对同一家企业的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银行业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展科技信用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增加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投入,发挥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的融资支持作用,优先将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后备企业纳入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对象,满足其信贷需求。引导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及子基金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及后备企业。

(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对年度产值超过5000万元且增速达20%以上的高成长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研发经费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用于自主研发的R&D经费(研究和试验发展),按国家统计口径年度投入超过100万元的,经核定后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研发资金支持,每一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3年。对增资扩产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在各类科技计划和技改专项中,提高其项目评审权重,优先给予立项支持。

(八)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面向国内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重点引进掌握高新技术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具有国际国内或行业先进水平的人才团队,对引进的人才团队携带或介绍技术、项目、专利在本县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根据团队与我县签订目标建设任务,给予相应的科研经费扶持,每个团队最高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对引进的人才团队中表现优秀的个人,经县人才服务中心审核通过,符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实施意见》,评定为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享受相应的引进人才待遇。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对拥有持续创新成果的琼中高层次人才,每年组织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立项补助,每个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该项经费补助范围:高层次人才与琼中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的劳动合同或协议,且每年在琼中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九)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运营和保护。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及后备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协作开展专利技术创造与运用,在省级以上新型科研机构等每年转让或许可专利给县内5家以上企业,且每项专利转让或许可的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以专利包方式交易的按1项专利计算)的,按每项合同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个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进行贴息补助,贴息比例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低于基准利率的以实际利率的30%为准,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贴息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已享受省级政府贴息补助的企业不重复补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标准认定的专利,给予申请专利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专利奖励采用后补助方式,对当年产品(服务)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的,给予3万元/项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给予最高奖励不超过0.2万元/项,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给予项最高不超过0.1万元/项,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对于专利在产品(服务)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并转化为实际经济效益,推动产业发展的,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屯昌县政策:

《屯昌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奖励:

一、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制度保障

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按规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除享受省级研发经费增量奖励外,县级每年度对企业研发经费按其增量10%给予奖励,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其他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非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

二、奖励新增高新技术企业

在屯昌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级财政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产生的申报服务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县级财政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每家5万元;对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相关部门评审合格进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县级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

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省级奖励外,县级配套引进奖励措施,按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等给予奖励,额度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或研发投入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昌江黎族自治县政策: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奖励:

一、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或者自主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经企业申请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新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发展奖励。培育期为3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3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三、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奖励

省外整体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获得省级奖励基础上,按省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四、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年度增量给予奖励,按省级奖励资金1: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大力支持我县高新技术企业新建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创新平台、成果转化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按省级及以上奖励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策:

《陵水黎族自治县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奖励:

第一条 奖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整体(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迁入我县开展实质性运营,在享受省级奖励扶持政策的前提下,县再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分两次发放,在完成迁入年度认定有效期第二、三年到期的,先给予一次性拨付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通过后再拨付奖励20万元。在完成迁入年度认定有效期当年到期的,暂不给予奖励,重新认定后给予一次性拨付奖励50万元;未能重新认定通过的不给予奖励。省外整体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通过认定的,参照本措施第二条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条奖励新增高新技术企业。对我县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期满后再次申请通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条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参照《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由陵水黎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科工信局”)负责筛选建立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对进入培育库半年以上未调整出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发展奖励5万元,培育期为3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3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四条 奖励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对我县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给予奖励,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究费”并经我县审核确认后的数据为准。每年奖励额度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按照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10%核算,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二部分按照企业年度研究经费增量的30%核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陵水黎族自治县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陵府办〔2019〕80号   奖励:

第十三条创新创业扶持

(六)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在陵水县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年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发实际投入和培育期内企业规模的成长,给予研发投入的50%,且不超过5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用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和标准研制,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白沙黎族自治县政策:

《白沙黎族自治县支持科创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白府办〔2023〕66号 奖励:

第五条 入库培育及认定支持。2023年1月1日之后,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有效期满后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复评并通过认定,按省财政奖励的50%进行奖补;当年申报进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再次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次(含2次)。

第七条 加大企业引进支持力度。对于迁入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确定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评估价的70%来执行;或一年内获评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不高于土地出让价县级收入总额的30%给予补助,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一个月内落实。

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将注册地迁入本县且迁入后年产值达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8000万元(含8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1亿元(含1亿元)以上,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部分迁入或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且年产值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研发经费支持。进入培育库企业三年培育期内用于R&D的经费(按国家统计口径),采用事后奖补方式,经核定后,每年按年度实际投入额的10%给予支持,每一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用于自主研发的R&D经费(研究和试验发展),按省财政奖励的20%进行奖补。


乐东黎族自治县政策:

《乐东黎族自治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奖励: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首次申报并通过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过省级政策扶持资金奖励外,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适用于2020年以来我县通过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且有效期内不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对有效期满后再次申报且通过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适用于本年度或上一年度被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事业单位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经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初审通过后向省科学技术厅推荐申报但最终不被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申报费奖励3万元。

第六条 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综合企业贡献、产业带动、创新带动、就业带动等因素给予奖励。在认定有效期内,对整体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被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备案为乐东黎族自治县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自贸港发展方向且签署3年内不迁出承诺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七条 研发经费奖励。县研究和试验发展(R&D)的所有科研机构研发经费以科技统计报表中“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投入为准,经核定后按实际研发投入10%给予一次性不高于30万元奖励;纳统企业研发经费以国家税务总局乐东黎族自治县税务局提供的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经核定后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10%给予一次性不高于30万元奖励。持续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对在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规定减免高新技术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定安县政策:

《定安县促进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奖励:

第八条 科技创新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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