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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在高新口径、加计扣除口径和会计核算口径的区别

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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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在不同情况下的扣除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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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口径下各类费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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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人工费用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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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口径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科技人员: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科技人员;企业科技人员主要包含三类:

1、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人员——可以加计;

2、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人员——不能加计;

3、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其中技工可以加计,其他不能加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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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计扣除口径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1、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3、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4、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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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口径对人员在职天数的要求

高企认定:科技人员需要满足申报的上一年度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 天以上一般会核查上一年度的社保,需要有6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对于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可不交社保,会核查企业正常下发工资并申报个税的情况。

加计扣除:对人员的在职天数没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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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项

1、高新口径是指科技人员,而加计口径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两者关系是高新口径大于加计扣除口径。

2、劳动合同

是否注明岗位、职能、部门、薪资构成等;

3、组织架构

关注公司是否有研发部门,科技人员是否归属于研发部门、科技人员是否实际参与研发项目、参与工时比例分摊是否合理;

4、人员清单

针对工资较低、学历较低、非相关专业的,要求作出合理解释

4、提供与研发项目相关立项报告、期中会议、结项报告等资料

5、某一研究人员同时从事多个研发项目时,有无按照实际工时比例进行分配。

6、目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税务部门只接受按照实际工时分配,不接受平均分配、或者按照某一固定比例分配。

7、最严的口径就是对相关研发人员进行面谈,询问其是否参与了研发项目、参与了哪个研发项目、研发目标、项目其他参与人员等研发项目情况,不过税务检查实务中,面谈用得非常少,除非税企严重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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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投入费用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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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者差异之一

1、研发领料后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后续有处置时有废品收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规定,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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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者差异之二

1、研发领料用于实验室小试中试时,形成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续可以销售。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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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者差异之三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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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项

1、是否有进销存表格,是否有领料单;

2、领料单是否注明用途;不能光注明研发部门领用,同时也要注明项目名称;

3、检查过去三年数据;

4、记帐凭证后附的原始单据或者汇总表;

5、单个研发项目期间,领料发生时间是否合理;

6、研发领料发生的业务逻辑,是否存在将生产领料归入研发领料;

7、会计处理与研发费用归集、加计口径三者不一致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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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费用与长期摊销费用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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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者差异之一

1、不再强调专门用于研发活动,同时用于研发与非研发可以;

2、不动产的折旧算高新口径,不得加计扣除;

3、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算高新口径,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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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项

1、该仪器、设备是否用于研发项目;

2、某一仪器、设备同时用于多个研发项目时,有无按照实际工时比例进行分配。

3、目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税务部门只接受按照实际工时分配,不接受平均分配、或者按照某一固定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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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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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事项

1、该无形资产用途是什么?

是用于生产,还是用于销售,还是用于内部管理?只有其用途是用于研发项目时,其摊销费用才可以进研发费用;

2、某一无形资产同时用于多个研发项目时,有无按照实际工时比例进行分配。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税务部门目前只接受按照实际工时分配,不接受平均分配、或者按照某一固定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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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费用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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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事项

在加计扣除口径方面,税务文件对设计费用使用了非常明确的定义: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加计扣除口径也继续非常明确,便于执行,试验费只含两项内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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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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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事项

1、高新口径多了“通讯费”

2、加计扣除口径多了“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3、20%VS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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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口径研发费用差异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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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凯格精机首轮反馈


问题22、关于期间费用。

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分别为 9,464.21 万元、13,285.85 万元、 14,464.74 万元、 5,963.98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分别为 27.39%、 30.64%、 28.08%、 26.43%。其中发行人销售费用占比较高,报告期各期占期间费用的比例分别为 46.59%、 43.84%、 47.65%、 41.92%。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2)报告期各期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能划分、相应人数、平均薪酬及与同行业公司对比情况,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否匹配;(3)报告期各期研发费用与研发项目的具体对应关系,发行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与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是否匹配;(4)报告期各期研发人员学历、职级分布情况,研发人员平均薪酬及其合理性;(5)研发费用的具体归集口径、会计处理,以及各研发项目所对应的明细科目,研发费用的归集是否准确,研发费用与其他费用或生产成本是否能明确区分,相关费用是否确实与研发活动相关,是否存在应计入其他成本、费用项目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发行人是否存在研发费用归集不恰当的情况;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三、报告期各期研发费用与研发项目的具体对应关系,发行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与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是否匹配;


形成上述差异的原因主要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小于会计核算口径所致。具体包括:


(1)税法加计扣除口径的研发活动小于会计核算口径:财税〔2015〕 119 号文件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发生的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小于会计核算口径: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

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得扣除;可加计扣除的折旧摊销费仅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及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 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可以加计扣除的租赁费为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不包括办公场所租赁费用及物业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等。此外,根据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相关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项目应为取得立项文件的研发项目,此类项目应取得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由于上述规定,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小于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


(2)新疆大全上会意见落实函回复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报告期内研发费用核算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2)发行人是否存在因本次申报中账面研发费用占收入比例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占收入比例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而面临相关部门处罚的风险。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二)发行人是否存在因本次申报中账面研发费用占收入比例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占收入比例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而面临相关部门处罚的风险


1、账面研发费用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差异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提交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并于 2020 年底通过审核认定。根据公司在申请复审时提交的 2017-2019 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发行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与报告期内账面认定的研发费用的差异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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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账面研发费用与申报高新技术的金额的差异主要在于直接材料、燃料动力。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中的直接投入为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发行人将研发活动中耗用的直接材料和燃料动力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中归集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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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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